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是否属于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
4、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5、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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