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夫妻双方常因其中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婚内出轨一定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对等的,然而出轨只是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个用语,它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婚姻过错才是具有损害赔偿性的一个条件。
1、性行为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实践中可以引导其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6、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条件许可时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7、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8、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9、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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