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
(1)新参保及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 个月(不含补缴年限)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缴费不满6 个月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不满一年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4)中断缴费人员缴费中断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 5000 元(含)的部分按 80%支付、5000 元至 10000 元(含)的部分按 85%支付、10000
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 5%。
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 200 元;
(2)二级医院 500 元;
(3)三级医院 800 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起付线。
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和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
A 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十个百分点。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300 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按
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能超过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按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计算起付线。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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