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就由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时,会遵循以下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只有在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时,才会考虑将孩子判给男方。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是以下九种:一、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三、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四、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五、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七、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八、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九、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父母双方离婚后,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出现了法定情形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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