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 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一般保证则要到借钱方确实不能偿还之时才能要求担保人代为还款;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则贷款机构能直接在贷款逾期后要求担保人代还借款,在担保人代为偿还借款后,能取得代位追偿权,取得后能要求借钱方偿还自己的代偿债务。
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根据我国现行的的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相关规定,在不同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具体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债务人所欠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其所承担的为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所要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但连带保证人是没有此项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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