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剐蹭后逃逸
据永城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女,23岁,无业)、刘某(男,24岁,学生)、张某(女,21岁,永城市属企业职工)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xx55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
事发前肇事者光顾的烧烤店店员告诉新京报记者,7月3日晚,肇事车辆上的三人在该店拿了8瓶百威啤酒,喝了其中6瓶。此外,肇事三人也饮用了自带的酒类。
监控显示,当晚10时20分许,谭某等3人从烧烤店出来回到车上。10时23分许,谭某驾车载张某、刘某离开。据永城市公安局通报,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在剐蹭8辆车的过程中,曾有现场群众上前围堵阻止肇事司机继续行驶,也有群众警告孩子远离肇事车辆。目击者刘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肇事车辆剐蹭车辆后一度停下,在谭某打开玻璃时,刘先生帮肇事司机将车熄火,其间闻到肇事司机身上酒味浓郁。
“(肇事车辆后座男性)问我是干啥的,我说你碰着车了,不能再走了。他跟那个女的(肇事司机)说‘不用管他,赶紧走’,她打着车又开车走了。哪能拦住啊,不听劝。”刘先生告诉记者。
逃逸途中追尾宝马致伤亡
肇事车辆在剐蹭8车后逃逸至一红绿灯路口,追尾一辆等红灯的宝马轿车。据事发路段监控,事发时只有中间直行车道停有一辆宝马车,其余三车道无车通行,但肇事车辆直接高速追尾撞向宝马车,宝马车瞬间起火。7月6日,新京报记者在追尾事故发生地看到,该路段为南北双向八车道路段,在宝马车起火地点的地面仍有燃烧后的焦炭痕迹。
据警方通报,追尾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葛某,男,44岁;贾某,男,43岁)当场死亡、1人(驾驶员王某,男,31岁)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其中,被追尾车内伤者王某,深二度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肇事车内3人,谭某肝挫裂伤、胸骨柄骨折,刘某肺挫裂伤、侧骨骨折,张某腹腔积液,3人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事件发生后,有网友质疑肇事的玛莎拉蒂车辆为肇事车主租赁所得,新京报记者7月5日从永城市公安局获悉,该车为肇事车主个人所有。
乘车2人或涉共同犯罪
7月4日,警方通报称,涉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167.66/100m,属醉酒驾驶。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谭某、张某、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分析称,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罪名,是一个罪名类型,一般来说有3个罪名可以考虑,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就很重,最高可以判到无期甚至死刑。”邓学平称。
由于事故前有大量剐蹭后逃逸的行为,邓学平称,肇事司机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就是说针对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车辆,威胁这些不特定的人的安全。”
对于有目击者称曾拦下肇事车辆,但后座男乘客催促司机谭某离开的细节,邓学平认为,发生剐蹭事故以后还催促快点走,这种可能涉嫌犯意的引诱或者犯意的加固,乘车的2人可能会涉嫌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个罪名,其中包括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个罪名之间存在区别。危险驾驶罪是指没有引发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引发事故、过失造成的,属于交通肇事罪。而如果是故意造成的,譬如本案,出事前肇事车辆曾与多辆车剐蹭并逃逸,放任危害发生,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肇事司机谭某血液酒精含量达167.66mg/100ml,事故发生前曾驾车相继与路边停放和正常行驶的多辆小型轿车刮擦后逃逸。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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