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期间将人打致重伤,结果赔给对方经济损失58万元。这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不要为员工伤人的行为“买单”?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案件。据悉,打伤人的是厦门市同安区某社区居委会的两位护村队员。他们是在上班期间巡逻过程中,因移车问题与人发生争执,最终将对方打伤,致人重伤二级。
律师提醒说,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超过了其职责范围规定的行为,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致人损害情形的,由于自身有过错,雇员应该自己担责。
事件:上班期间伤人,主动赔了58万
大张、小张都是同安区某社区居委会护村队的工作人员,他们二人平时主要负责社区内的巡逻和治安。事发当天,2018年9月10日23时35分许,小张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小吴与朋友詹某、铁某等五人从当地一家饭店出来准备骑车,当时铁某因移车与当地护村队员金某发生争执,铁某一方其他四人上前劝解,在场的另一位护村队员小张见状,便上前与铁某一方人员争执。
争执过程中,小吴率先动手朝护村队员小张面部击打一拳,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詹某等在场人员劝开。
23时47分许,小张的同事、护村队员大张闻讯赶到现场,得知小吴打伤小张眼睛,遂质问小吴为何打人,并用脚踢踹小吴的腹部,随后小张也上前踢踹小吴的腹部,致小吴受伤。
事后,经法医鉴定:小吴腹部闭合性外伤致脾破裂、胰破裂、腹腔积血及血凝块,并行手术;左侧肋骨及右侧肋骨共五处骨折,胃及胆囊挫伤。综上,小吴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而伤人的护村队员小张自己也受了伤,他被小吴击打面部受伤,住院治疗7天,共支出医疗费2955元。经诊断,他头皮挫伤、左眼顿挫伤、左眼结膜出血、口腔黏膜损害。
事发数日后,小张、大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不久后,小张、大张分别赔偿小吴经济损失各人民币29万元,共计58万元。
不过,小张、大张打伤对方后尽管赔了钱,仍然难逃刑事责任。事后,他们二人还是因伤人被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针对这起刑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大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焦点:巡逻期间伤人,是不是履行职务行为?
刑事案件判决后,近日,小张、大张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他们二人状告社区居委会,要求居委会承担所有损失。
大张、小张起诉认为,他们二人是在履职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他人损害,共赔偿58万元,该赔偿款项以及小张的医疗费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居委会承担。
面对两个护村队员的起诉索赔,被告居委会答辩说,大张和小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西柯镇某社区护村巡逻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超出履行职务范围,所以,大张和小张要求村委会支付5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58万元系大张、小张与小吴自行调解达成的赔偿金额,缺乏相应的损失证明。不过,居委会同意赔偿小张因正常履职被小吴击打面部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2955元。
居委会还指出,根据该社区的《护村巡逻队管理规定》,护村巡逻时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法律法规,依法办事,秉公办事,而且“不准打人、骂人、体罚”。
判决:伤人超出职务范围,58万赔偿居委会不用承担
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大张、小张主张二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与小吴发生争执并造成损害,证据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大张、小张起诉要求居委会支付58万元赔偿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关于小张的医疗费,法院认为,小张是在正常履职过程中被小吴击打面部致伤,居委会对此亦同意赔偿,所以小张主张居委会支付医疗费2955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张支付医疗费2955元。驳回原告小张和大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张、小张是否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小吴损害。经查,本案当中小吴在小张参与争执处理时率先拳打小张面部,小张出于自卫而回击,但二人的扭打行为已为詹某等在场人员劝开,现场秩序初步恢复。此时,大张、小张本应文明执勤,避免冲突再次升级,但大张赶至现场后却用脚踢踹小吴的腹部,小张随后亦上前踢踹小吴的腹部,导致小吴受伤,小张、大张对此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他们二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超出维护村内治安的职务范围,所以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雇员闯祸,雇主要不要担责?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雇员的行为并非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雇主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存在超过了其职责范围规定的行为,雇主可以先行赔偿,但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致人损害情形的,由于自身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如果雇主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而雇员大多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完全由雇员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可能得不到有效救济。
相关案例
雇员肇事死亡雇主被判赔钱
司机开车操作失误,开着重型车先撞护栏,再撞桥墩,造成司机自己和车上一位乘客当场死亡。这种情况下,雇主也要赔偿受害人损失?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索赔案件,最终雇主被判赔偿58万多元。
经查,事发当天,何司机驾驶重型普通半挂车牵引另一辆半挂车驶上沈海高速时,行驶途中车辆向左偏离,车头先后碰撞左侧护栏和中央花圃中间的枢纽互通桥墩,造成驾驶员何司机及车上乘员小宋当场死亡。据悉,死亡的乘客小宋家里还有两个年幼的儿子。
经交警认定,何司机在高速公路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车辆偏离正确的行进方向未及时正确修正车辆行驶方向,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此何司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何司机受雇于厦门一家物流公司,因此,死者小宋的家属将雇佣何司机的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116万多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物流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58万多元。
法官说法
雇员肇事,雇主担责
法官说,本案当中,何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物流公司也确认何司机系其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系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死亡的乘客小宋是何司机从事物流公司指派物流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物流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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