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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铁内乞讨、卖艺、派发小广告等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时间:2020-12-26 10:36:40 浏览: 来源:1法通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五)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七)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一)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二)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十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