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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