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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哪些情形下法院将不予受理?

时间:2020-12-22 11:13:10 浏览: 来源:1法通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