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货车营运,聘用乙方为驾驶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驾驶员工作。
2、乙方负责开车、车辆保养,故障检查维修,保障甲方一切用车需要,在运输途中,配合其他员工工作,维护车内秩序,保障车辆安全。
第三条 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元。
2、其它补贴/奖励:包括通讯费______元、每月安全奖______元,满勤奖______元(满勤为每月至少____个班次)。
3、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4、法定节假日补贴______元。
5、甲方为乙方提供集体宿舍,日工作餐标准为______元/餐。
第四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单位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可依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扣工资,直至解除合同。
2、乙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驾驶货车过程中,因乙方个人原因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甲方按国家和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______元。(如当地社会保险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比例代缴)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_____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不服从管理或在工作中严重有损甲方形象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因疾病或负伤,不能从事驾驶员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
5、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元。
6、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7、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7.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知识
网友关注
问答专辑更多问答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