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开户行/银行账户:
乙方: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开户行/银行账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协议项目
乙方在甲方指定区域内经营____________的相关事宜,乙方负责该区域内的服务、售后和市场开发等。
第二条 协议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在此期间内,甲乙双方联合协作经营。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下属完全拥护____________物流公司的任何决策并且认真履行。
(2)乙方无条件完全维护企业形象,力争树立___________(区域)物流行业新标准。
(3)乙方负责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区域)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广告宣传、服务等。
(4)乙方愿意接受____________物流对乙方的物流运作进行绩效考核,如不能完成相关考核,愿意接受相应的经济处罚。
(5)乙方负责购买___________(区域)的各类保险。
(6)乙方负责清点到___________(区域)的货物数量,一旦签字确认,如有货物丢失,均有乙方负责。
(7)乙方无条件执行由公司制定的货物派收价格和服务标准。
(8)乙方不能无理拒绝和擅自停止、更改物流服务内容,也不能更改产品的所有权性质。
(9)乙方只对客户商品的外包装负责,即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已经证明我方实现了物流服务的标准。
(10)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产品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合法性不负责。
(11)乙方负责将所有货款于次日早晨缴纳给公司。
(12)乙方如果没有收取客户代收款而放货,相关经济损失,均有乙方负责。
(13)乙方只对签收后的货物承担相关责任,不对在___________(区域)至___________(区域)路线上运输中的意外事故负责。
(14)因为乙方原因,造成货损和丢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赔偿方式是乙方先上报公司,然后向客户或者供应商协商赔偿事宜。
2、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合作范围内的物流运作进行考核。
(2)甲方有权更换不合格的物流合作者。
(3)协助乙方开拓本地市场并及时处理在售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甲方负责货物价格制定和服务标准制定。
(5)甲方负责按月准时发放乙方的提成。
(6)甲方不能无故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能够完成公司制定的相关绩效考核,公司不能随意终止合同。
(7)为实施营销策划,有营销方案决定权利和价格体系决定权。
(8)对乙方客户投诉的监督权。
(9)对乙方经营活动的监督权。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授权经销期限内受如下条款的约束: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以保证甲方营销模式及制度、形象以及服务的统一性、完整性。当乙方违反保证项中之任意一项时,甲方有权处以乙方相应的罚款。
2、乙方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商资格;触犯法律时,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1)故意毁损甲方声誉形象的;
(2)不执行甲方控制价格,乱定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
(3)对客户态度蛮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对甲方有欺骗、欺诈行为的;
(5)故意拖欠甲方货款一周以上的。
第五条 收益分配
1、甲方给乙方按提成算,按照甲方发往___________(区域)的货物运费__________%提成。
2、甲方给乙方按提成算,按照己方发往外围的货物运费__________%提成。
3、甲方每月____日,给乙方算提成。
4、乙方每日所有款项,必须次日早晨将货款交付于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不得违约,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违约;如造成甲乙双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应诉诸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合同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合伙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
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合伙合同虽为双务有偿合同,但因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以共同经营的事业为对象,具有平行性。这与一般合同所生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有所不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合伙具有团体性。合伙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因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合伙人团体(即合伙企业)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例如,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订立合同;也可以与他人联营,共同经营某项事业。同时,合伙财产在某种意义上也独立于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则采取多数决定原则。合伙有入伙、退伙、解散等制度。
(二)合伙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1.合伙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伙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①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②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③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名称。
④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伙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合同主要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10)违约责任。
(11)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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