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承租方在签订个人设备租赁合同之前应核实该个人设备是否为出租人所有,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存在(涉及共有人的处分权问题),出租方是否对该设备有实质处置权,否则该合同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设备租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使用地点: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所列的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并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原则下对该设备拥有使用权。由甲方为设备配备操作手,操作手的食宿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三条、签定本合同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不得以履约保证金抵作租赁费,租赁期满后,扣除应付设备毁损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第四条、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时间:
1、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限________个月或_______天,租赁费合计:_______________。乙方须保证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个小时,若超过9个小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小时80元的额外费用。租赁期限届满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乙方不得以工作时间不足为抗辩事由。
2、租赁费以现金形式支付或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按月支付租赁费,支付时间为每月______号。
4、租赁要求:在扬州城区施工的至少5天起租,在扬州城区以外施工的至少10天起租。
第五条、租赁期满后对设备的处理:
1、租赁期满后,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并办理退租手续;
2、若需续租,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重新签定《设备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并向甲方支付首期租赁费及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办理设备租赁提货手续,设备在甲方住所地交货,因不可抗力致使设备延迟交货,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在提货时应对设备规格型号、牌号商标、数量、整机状态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验收时当场提出并拒收;如未提出,视为对设备无异议。
第七条、租赁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甲方保证设备交付使用前油箱处于满油状态,乙方于租赁期满归还设备时须同样保证油箱处于满油状态,如未处于满油状态,甲方有权对于燃油差额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设备租赁期间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范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对设备妥善保管、保养、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租赁期间的日常燃油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如恰逢每250小时的到位保养,若租赁时间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含50小时)不足100小时(含100小时)的,乙方承担80%的设备维修保养费用,若租赁时间超过100小时(不含100小时)的,乙方承担全部的设备维修保养费用。
3、设备租赁期间,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六小时内不能排除设备故障,甲方有义务调换同等型号挖机供乙方继续使用,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4、设备在租赁期间损毁、灭失或部件损失、丢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设备发生对第三人侵权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5、设备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6、如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更换租赁设备的使用地点,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转移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如甲方擅自更换使用地点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八条、设备的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的承担: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运输或乙方自行运输至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地点,因租赁期满、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设备运回甲方住所地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租赁设备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设备损毁和灭失的风险,毁损赔偿金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毁赔偿金的,乙方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赔偿责任。
2、在租赁期内若设备发生损毁或灭失,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用下列方法解决,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将设备修理复原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因毁损修理复原造成的设备价值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2)更换与设备同等型号、性能的原厂部件或配件使设备能正常使用;
(3)当设备毁损至无法修理或灭失时,乙方按该设备的原价值全额赔偿,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全部租赁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移、出租、转让、抵押、抵偿债务、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所租赁的设备,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设备的维修及保养不影响租赁费的正常支付。
3、在租赁期间,若乙方迟延或拒绝支付租赁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变更或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采取停机措施或将属甲方所有的设备拖回,乙方因此遭受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拖回设备后,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租赁期内的全部租赁费及违约金(每天按全部租赁费的千分之六计算),同时甲方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风险告知:关于赔偿责任问题,遵循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若事件发生之后承租方拒绝赔付的,则调节进行,调节无法得到时才采用仲裁或诉讼模式进行。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赁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折叠承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3]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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