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保险标的
一、可保财产
1、房屋、建筑物、装饰设备。
2、机器设备。
3、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4、通讯设备器材。
5、工具、仪器、生产用具。
6、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
7、管理用具和低值易耗品。
8、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9、账款或已摊销的财产。
二、特约财产
1、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质。
三、不保财产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评判、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企业应当将此财产另行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火灾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经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一、保险费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原则上,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个别特殊情形可以分期支付。
二、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办理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三、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约定的起保当日的零时起算,至保险期满之日的24时终止。保险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保险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注相应减少,保险费不退。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一、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
(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二、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3、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三、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
2、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 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四、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五、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八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2.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也可以是无形的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的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就保险金额的约定而言,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人请求第三人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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