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电脑设备租赁合同之前,承租方应核实该电脑设备是否为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是否对电脑设备拥有完整的处分权,否则该合同可能无效。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共识:
一、租赁事项
1.租赁物:_______________(附租赁物清单)
2.租赁时间: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月
3.押金合计: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二、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租赁前应提供有效合法证件,在租赁期间,享有所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服务;租赁期届满并完好归还所租设备时,有权收回支付给甲方的押金。
2.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过程中,由乙方妥善保管机器设备,切勿野蛮操作,粗鲁对待;更不可私自拆卸(凭易碎纸标签判断)甲方设备,否则因人为因素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甲方按维修价格或复原所需费用收取乙方赔偿费。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卖租赁物。
风险告知: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租赁物,承租人转租租赁物之前必须取得出租人同意,且不得转租租赁物或应事先就租赁物用途达成合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转租造成的损失。
4.甲方享有所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回设备。
5.甲方提供设备时,应保证设备无硬件上的质量问题,外观无明显破损。
6.租约期满后,乙方需带齐所有设备,归还给甲方,如有丢失或设备损坏无法修复的,乙方必须以机器设备市场价格赔偿给甲方。
三、酬金支付方式:
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100元作为酬金
五、其它:
1.本合同租赁期满时,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租赁设备,可与甲方协商,支付一定的补贴金额买下此笔记本(包含押金)。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出租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支付租金。《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老吴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租赁的数额得有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对租金数额有特别规定者,则当事人应当依法律的规定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应为无效。承租人交付租金,应依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虽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但在因承租人自己的事由而致不能对租赁物的全部或者一部为使用收益时,承租人不能免除或者部分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仍应按约定的数额交付租金。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而部分灭失时,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部分不能为使用收益,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租赁物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从而免除交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交付租金,应当依数一次性交足,不能仅交租金的一部分,而拖欠一部分。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自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因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实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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