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时,您可以根据以下的范本来进行书写,它包括了您需要具体书写并注意的地方,仅供您参考。
子女抚养协议书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住 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 登记结婚, _____离婚;
(2)甲乙双方现有需抚养的未成年子女____ ;
现因现实生活情况变化,甲乙双方就子女抚养[1]相关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自愿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子女抚养权
第二条抚养费、抚养期限和支付方式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抚养费期限:____________
3.抚养费(不含大额医疗费及大额教育费)金额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类型: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4.未成年子女大病、大额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
5.子女18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
6.关于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二)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即应交纳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终止,乙方交清租金及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可退还乙方押金(不计息)。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
(三)从第__ 年起,月租金(金)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__ 元。
第三条增加抚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关于增加抚养费的其他约定
第四条探望权
1.未成年子女由_____ 抚养后, 享有探望权,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______________
探望时间安排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
3.每次探望结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应当按时将未成年子女交回另一方。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1.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关爱子女,精心照顾子女生活起居;
(2) 确保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
(3)维护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
2.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约定探望子女;
(2) 有权知悉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
(3)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4)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照顾子女的,另一方应尽其所能协助其照顾子女。
3.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其他约定
第七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子女抚养费支付时间
《婚姻法》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支付到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离婚协商中可以突破这个规定,可以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参加工作为止,只要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子女抚养费包含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些人认为仅包括生活费,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协议时,可以约定生活费多少钱,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父母平均分担。
三、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抚育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
五、关于子女抚养费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最好将以后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写进去,这样就避免了以后发生争议需增加抚养费时,再到法院起诉的麻烦。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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