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下发《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及计划单列市司法局、财政局、物价局:
自1981年12月颁布《律师收费试行办法》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律师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原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已不适应律师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此,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请即施行。同时,司法部、财政部(81)司发公字第361号文即行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和物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和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备案。
各地应认真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在未制定新办法之前,仍按司法部、财政部(84)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和(86)司发计字第164号《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一: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5元/件
涉及一般财产关系2-10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10-30元/件
2.计时收费2-15元/小时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书
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10元
起诉状、上诉状、签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10-30元/件
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10-3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10-5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一审案件 30-150元/件
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案件 30-150元/件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 30-50元/件
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收费。
四、办理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70-15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2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5%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的 0.5%
五、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2%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0元以上部分 0.5%
六、处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30-60元
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收费5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收费30-5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固定收费每月50-2,000元
2.签约费每年200-300元,另按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八、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200元/件;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500元/件;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是:
合同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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