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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2020【全文】

时间:2020-09-25 17:04:34 浏览: 来源:1法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2020【全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鹰注:需要这两张表的亲请点击文章末尾的蓝字“阅读原文”自行下载。大厅里也有的是,随便拿~)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鹰注:本次算不上新制定,而是对原来22号令的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毕竟这几年营改增、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再加上国家的放管服措施,老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合了,有必要进行修订。)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鹰注:应当,意思就是超限额了就必须转一般人啦~

  简单说下限额:工业、劳务50万、商贸80万、营改增业务500万。目前是如果企业兼营,也就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要分别归拢,去跟这几个限额比照,一个超了就整个转为一般纳税人。

  不过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对兼营部分的说明,但本次文件中却没有......那么意思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二十八条规定混着算然后看谁为主导就按谁的指标做??

  我认为并不是混的意思,而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那句在2016年23号公告中出现过,而23号公告目前还是有效的,所以没必要再此重复强调,是“应用文写作”的问题~

  所以还是跟目前一样,分开算的~)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鹰注:迎合目前大多数小规模都实行季度申报,提出了四个季度的说法。增值税并无公历年度这个概念,12个月也好四个季度也罢,都是滚动的,比如 今年四个季度加一起没超标,那之后就继续看今年2、3、4季度和明年1季度加一起超不超~并非跨年就翻篇重新算。当然,如果你2个季度就超了就不用等4个季度了。

  另外,注意这几点:

  1、指标是销售额,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组织结构等都没有关系。

  2、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

  3、稽查、评估补的也算!)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鹰注:这段就是受了营改增的影响。通俗点说就是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判断指标只按照差额前,而不是差额后的。比如建筑服务小规模有分包的可以差额征收,减掉分包的部分。但在衡量是否超标的时候不是按照减掉分包后,而是减掉分包前的总额来比较!不过这个“未扣除之前”算不算病句?要么未扣除,要么扣除之前~~~错字连篇的我竟然也挑上总局的语病......

  后半句的意思举个例子就是一个小规模企业,业务销售额没超标,但由于卖了办公楼,一下销售额就过了500万,那么转不转一般人呢?总局说的意思是不转,因为是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行为。如果换做房开企业卖房子那就要转一般人了。)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鹰注:意思就是没超标的但做帐规范的也可以主动申请转一般人,现在就是这么执行的。)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鹰注:本条政策依据有两个,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比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说归说,都超限了说明数不小,下家跟你要专票了你还是要去办一般人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鹰注:就比如本毛头鹰,连续12个月以个人名义讲课,就是提供了非学历教育服务,不含税超过了500万~哈哈哈哈哈哈哈,等我我先过把瘾,哈哈哈哈哈~~~我是不需要办一般纳税人的~)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鹰注:就是上面说的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能直接拒绝就完了,得写报告)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鹰注:一定注意时间!征求意见稿中原来是20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这会改成了15日和5日!不但缩短了,而且没说工作日哦!!!

  申报期是15日,也就是说除了一些特殊月份,比如2月、10月---但是2月是在季度中,那么征期特殊长的申报月也就是10月了。也就是说其他月份基本上都是超限了后次月就要主动去办理!

  比如,2018年4月报完1季度的增值税后发现2017年的二三四季度加上2018年一季度的销售额已经超限,假设4月征期为15日,那么纳税人应该在4月30日前去办一般人,就算你符合第四条第一款选择不变一般纳税人的,也要去提交说明!没主动去的,5月5日前主管局会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诉你5月10日之前去办理。还不办的,从6月起你家就按一般人的税率交还不能抵扣进项,知道你正式去办理转一般纳税人为止。

  这么看故意的话也能拖俩月,不过比征求意见稿的拖三个月来看还是好一些的~

  不过还是劝各位亲,一旦超了就不要拖了,没好处。也不要等通知,自己超没超自己有数,去主动办吧~

  真不想转的话就提前控制下,别超不就完了~可以筹划下,比如分多个法人主体、合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等)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鹰注:各位亲看好了,生效时间是可以自选当月或次月的!!!办的时候注意些,别有整出“前半个月发票都按小规模3%开了,月中办理一般人从当月初开始”这种折磨自己和税局的尴尬事)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鹰注:没有后悔药~)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鹰注:辅导期不再是小型商贸和犯错误企业,各局可以自行衡量。不过国家可没说风险大,说的是遵从度低的,所以各局要有证据,不能想当然~

  所谓辅导期就是在抵扣和发票领购上加了些限制,其他跟正常的一般纳税人一样。抵扣的限制就是认证了当月不能抵扣,等总局交叉稽核完了,收到交叉稽核结果通知书了才能做进项来抵扣,就是所谓的“当月认证次月抵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