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在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第十六项。
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中的“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单列一项,作为第七项;将第十九项改为第二十二项,并修改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新增加二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作为第十三项;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作为第十四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将第八项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新增加3项,内容为: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九项;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项;3、“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作为第十一项。
五、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内容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以1000元罚款”。
六、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内容为:“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八、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相关款项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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