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 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综保区开发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理统一、权责一致、顺畅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开放型经济和制度创新的管理体制。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综保区的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二)编制综保区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土地利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推进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开发建设,按照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协调综保区的重点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综保区建设、投资贸易、企业服务、人才引进、科技促进、安全生产以及财政、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协调配合海关、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驻区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职权,依法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调整由管委会行使。
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等方式将行政职权调整由管委会行使的,管委会应当主动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将承接的行政职权纳入行政职权目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权或者委托行政职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综保区派驻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改革创新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行使有关行政职权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管委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布第一批行政职权目录;目录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与市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
对未赋予管委会行使的行政职权,以及不由管委会承接的民政、治安、消防、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的公共服务事务,由市、濠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功能定位、管理体制以及管委会的职责,建立有利于综保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由管委会依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取得的各项收入和资金。
中央、省下达综保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下达的资金,由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安排,用于综保区的建设发展。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管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聘用政务服务人员承担相关辅助性工作,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薪资报酬。
第十二条 综保区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坚持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为主,禁止商业房地产开发。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的发展需要,优先保障综保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 综保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等用地供应方式。
综保区管理范围内产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供应方案,由管委会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准入管理,并通过签订监管协议等方式加强项目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综保区可以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产业用地。引导区内企业通过节余土地转让、节余房屋转租等市场化方式自主退出低效产业用地,引入优质产业项目。
对综保区内已供未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依法及时处置闲置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综保区应当依托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研发、加工、制造、仓储、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配送、出口贸易、物流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海关、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汕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中央驻汕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建议,争取上级支持在综保区先行先试。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功能定位开展精准招商,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发展跨境电商、保税研发、市场采购、服务外包、融资租赁、全球维修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打造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综保区实际,制定产业促进政策,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产业扶持措施,涉及综保区范围的,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综保区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险、担保公司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管委会应当为各类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区内企业搭建对接平台,满足区内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进入综保区。
市场主体在综保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综保区各类规划和产业发展目录、布局的要求。
鼓励综保区内的企业与管委会签订绿色发展协议。
第二十条 综保区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实行封闭管理。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综保区,应当经指定通道通行,自觉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管委会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配合有关部门优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综保区建设发展需要,在综保区围网外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综保区产业发展和生活配套用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濠江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土地、财政、人才和公共设施等方面,组织落实有关促进综保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综保区周边交通和必要的产业、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符合综保区功能定位的优质项目向综保区集聚,实现综保区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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