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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时间:2021-03-12 16:34:38 浏览: 来源:1法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