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制裁扰乱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违法行为,本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是维系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信心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与安全的关键,也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与实现市场效率的灵魂,而法律责任则是一切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经济性质和非经济性质的制裁,从而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款即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主要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金就是一种刑罚方法。至于民事责任,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人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财产责任为主;二是以等价、补偿为主;三是向特定的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金份额持有人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他们就没有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鉴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关心财产,本法强调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最主要、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实施的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几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因而要承担几种不同的法律责任。例如,当行为人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规定时,就引起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既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又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依法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是既规定了行政责任,又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例如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就损害,本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同一种违法行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例子。
根据法律基本原理,一种违法行为触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规定,就要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就由此免除民事责任。所以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除要依法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缴纳罚款、罚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怎么办呢?本条的规定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而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缴纳罚款、罚金。这就充分地说明本法是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的,也表明了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由此获得安全感和投资信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才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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