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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

时间:2020-02-15 18:44:18 浏览: 来源:1法通
  对于很多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是他们十分关注的信息;据悉,到目前为止,至少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本文为你整理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
  对于很多退休人员来说,养老金是他们十分关注的信息;据悉,到目前为止,至少17地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本文为你整理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的地方动态、趋向,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

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

  一、定额调整

  1、辽宁

  辽宁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定额调整部分,有以下5点: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青海

  青海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定额调整部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到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30元、55元、90元。

  3、陕西

  陕西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定额调整部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

  4、湖北

  湖北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定额调整部分,有以下3点: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挂钩调整

  1、辽宁

  辽宁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挂钩调整部分,有以下2点: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7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2、青海

  青海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挂钩调整部分,有以下2点: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2)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正常计发的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含冬季取暖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项目)的1.4%调整增加,低于24元的按24元增加。

  3、陕西

  陕西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挂钩调整部分,有以下2点:

  (1)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以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4、湖北

  湖北省最新发布的2018养老金调整方案的挂钩调整部分,有以下2点: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4%。

  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有差异

  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和办法可见,虽然各地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了单位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各有差异。

  例如,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四、多地设10年过渡期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要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为此,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即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