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补偿原则,增加补偿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征收补偿原则,原本由中纪委、监察部于2011年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提出。经过近十年的宣传、实践,它已经深入人心。这一补偿原则如今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再次巩固了其原则指导地位。
该条也增加了征地补偿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广大农民朋友要记住上述这些法定补偿内容。以往的“老三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已经不再适用。加上对村民住宅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才能满足法定的征地补偿原则的要求。
二、【各地方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3年调整一次】
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这一全新的补偿标准,有两点值得广大农民朋友留意:
第一,新版《土地管理法》要求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原有的三至五年更新一次的要求不应继续执行。
第二,公开听证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以各种渠道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
总之,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它是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大家应当时刻留意与之相关的最新动态。
三、【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
新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当前,各地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仍普遍采用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的计算方式。如果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并不能满足上述的补偿原则,你完全可以采用各种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在征地中保护好自己的居住权利和住房财产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不能解决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问题。对于各地方的进一步规定及具体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广大农民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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