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女职工的权利就是受保护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当中都有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规定的也比较全面。那么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这些法律当中究竟是如何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一法通网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妇女的劳动权利,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有就业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利。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妇女的一项光荣职责。妇女同男子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妇女通过自己的勤奋、诚实、合法的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使自己在经济上达到自立。经济上的突立,为妇女与男子在各个领域中的平等奠定了物质基础。
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女性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③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④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
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⑧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⑨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这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但除此之外,我国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格外有规定一些其他的权益,更好的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往往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一些特殊范围内的工作、劳动。
一、《宪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
中国妇女广泛地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妇女真正得到翻身解放才得以实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更在于它是妇女和男子一样成为新中国主人的标志之一。《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公民的劳动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直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物质生活水平相联系,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妇女劳动权利的实现同样也是妇女享有其他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还是妇女解放的前提。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
保障妇女的合法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法保护妇女在社会生产劳动中得到平等的、合理合法的权利。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强调的是妇女有与男子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条强调的是妇女的劳动保护权。
三、《劳动法》有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四、《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伟大职责,绝大多数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工作。因此法律保护妇女在“三期”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
五、《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劳动权利的规定
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十分明确的保护女职工劳动权利的条款。该条例第三条规定:“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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