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签劳动合同
1、自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署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将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而不是实发工资,不应当包含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以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单位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因签订的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然与法律相悖,因此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
3、用人单位在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拒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无论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拒签的,应视为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这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有本质的区别,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仍应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而签订两次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了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及时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超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当然,这种磋商应当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目的的磋商。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仍对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双方就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尽管用工双方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应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列举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应排除在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单位仅凭一份聘用书是不能反映双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为一般聘用书上没有双方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将其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生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申请双倍工资劳动仲裁,不能超过时效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谓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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