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周密等人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和行贿罪一案二审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出生于1956年的周密原系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保安村党支部书记、东昌区第九届人大代表、东昌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泉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去年10月12日,东昌区法院一审判周密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此前报道,该案曾被作为典型案例宣传。东昌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早前曾发布文章称,周密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东昌区范围内首例涉黑案件,东昌检察院在案件侦查阶段,就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受理后,成立了专案组。
不过,在一审开庭前,检方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去掉了对周密等7人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项罪名和六起违法事实的指控。
一审法院:为个人利益骗取中央扶持资金
东昌区法院一审认定,周密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伪造签名的方式,申报成立了金泉合作社,此后,周密指使其他六名被告人采取制作虚假出资记录、虚假账目、虚假银行流水,伪造合作社成员签名等方式,骗取国家涉农扶持资金112万元,利用金泉合作社申报“2016年中央支持农民合作组织资金项目”,骗取中央对农民合作组织扶持资金20万元。此外,为使“1000头种猪养殖新建项目补贴”顺利申报和通过验收,周密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称,金泉合作社实际出资人是周密,除了借用他人身份证、伪造他人签名,他还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章程、出资证明等文件,注册成立了金泉合作社。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证明,合作社确系周密一人经营,其余成员均系挂名。
一审认定,2015年,金泉合作社在申请国家对合作社补贴款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中所附的材料显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成立于2012年1月9日,由50户农民自愿组成,初始资金300万元,成员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合作社成员对项目建筑召开了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同意本项目建设,全部社员签订了表决决议书,申报书所附材料均和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书称,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资金,本质上是为了促进农民共同致富,谋求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周密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周密个人利益实施的申报行为,不符合国家补贴的本质要求。
律师称有证人证明合作社非个人所有
为周密作无罪辩护的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张铁雁在二审庭审时称,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上,存在多个错误和不当之处。
关于诈骗罪,他称,首先,从建设规模、养殖规模来看,合作社的设立不是以诈骗为目的而设立。尽管合作社成立时存在瑕疵,但不属于虚构事实。其次,借用施工资质和完成三次银行流水,也不虚假,合作社累计投资2000余万,并通过施工队对合作社进行了改、扩建,在这一过程中合作社垫付的资金数额达到了国家要求。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合作社经营管理不规范,不是诈骗;两笔国家补贴款也全部用到了合作社建设上,周密并没有非法占为已有。
庭审中,周密的辩护人张铁雁、宋书国律师当庭出示了对六名金泉养殖合作社成员(即股东)的调查笔录,以证实金泉养殖合作社非周密个人所有,设立金泉养殖合作社是应上级领导要求,为了发展养猪事业,满足市场需求,带领农民致富。
律师称,该案另一名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她本人就是金泉养殖合作社的股东,她是自愿成为股东。金泉养殖合作社非周密个人所有,除周密外,还有其他股东。
张铁雁说,检察机关则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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