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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砸伤小学生 男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时间:2019-06-25 17:55:33 浏览: 来源:1法通
 6月24日,平顶山警方通报,4天前发生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温集小学的高空抛砖砸伤校园一名小学生的事件,经民警调查,将从27楼楼顶抛水泥砖块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光抓获。目前,邹某光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拘。
  

 

  6月19日9时55分,一块混凝土砖块从天而降,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温集小学4楼楼顶边缘后,碎成多个状如鸡蛋大小的石块,部分石块又飞溅至2楼墙面后反弹回来。路过此处的一年级女生小曦被反弹回来的一块碎石块击中右手手背,顿时手背红肿,疼得直哭。

  12时许,学校向警方报案。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李振义带领警组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发现,在温集小学的西侧,只有一栋春华国际名都10号楼高层,共27层,在其他方向并无高楼。根据目测,发现坠石的坠落点与高层东墙直线距离近30米,基本排除了高层自然脱落的因素。

  李振义带领警组对春华国际名都10号楼进行走访。春华国际名都10号楼共27层,每层4户共有108户。民警兵分两路,一边通过小区物业,对10号楼居住人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一边调取案发时段小区内装的所有监控视频资料,特别是首先调取10号楼高层东西两个电梯监控视频进行分析。由于案发时间出入电梯人员比较多,视频筛查难度非常大,直到21时30分,民警在电梯监控视频中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一男子在案发时段在23层乘西电梯到达27层,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从27层返回23层,该男子有重大嫌疑。

  22时,民警发现2303室内的男子体貌特征和衣着与视频中男子极为相似,将其传唤调查。最初该男子只承认自己去过27楼,不承认到达楼顶和抛物的行为。民警将其带到10号楼楼顶进行现场陈述论证,该男子在现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其当天上午在楼顶向下抛石的行为。

  经查,犯罪嫌疑人邹某光(男,汉族,现年30岁,平煤集团工人,现住新华区春花国际名都10号楼)于当天上午在家中饮酒后,出门乘电梯到达27层,后又沿着楼梯上至楼顶。在楼顶,心情烦躁的邹某光随手捡了一块水泥砖块,走到楼顶东侧女儿墙边,将砖块朝东边扔下。

  6月20日,邹某光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定罪?

高空抛物砸伤小学生 男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处罚?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