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里面有多条规定对于公积金的缴纳给出了明确的示意,每条都规定公司应当每月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公司应当设立企业公积金账户,同时要对公积金进行合法的缴存登记 。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1、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理公积金登记,或者不为员工设公积金账户,不缴纳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限期办理,超过日期不办理的,可以依法进行罚款,罚款数额在一万到五万之间。
2、以上条款明确表示了企业不缴纳公积金应该承担的后果。假如企业在相关政府单位勒令办理之后不予理会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缴纳公积金,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不予缴纳。
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核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联系方式),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3、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工资卡等,以确定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购房影响:丧失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提高了购房成本;
2、还贷影响:没有公积金则需要自己全额还贷;
3、住房影响:公积金可用于租房、房屋翻新修建等,如果没有公积金,这部分利益也会受损;
4、养老影响: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专项储金,在退休时一并提取,可作为职工养老金的补充,对职工的晚年生活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第一,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第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人物的;第三,行纪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2.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
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3.行纪人享有拍卖权
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或者不取回出卖物时,法律赋予行纪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的权利,并可以优先受偿,即就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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