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机动车载人的核定人数是指广义上的自然人,包括已出生婴儿、未成年儿童。
车里安全带的数量和人数是匹配的,当车辆实际承载人数超出限定人数时,超出乘客因没有安全带而得不到有效保护。
而交通法规中关于“超员”的规定中,并未对乘车人员的身高、体重、年龄等做出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数量”。所以,即使是多出一个抱在怀里的婴儿也属超员。
普通 5座小型汽车承载核定人数为5人(含驾驶人)就只能乘坐5人,超出1人(包括婴儿、儿童)都视为超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对人数的20%以上的,罚款100,记6分。
比如某车辆驾驶核载5人实载6人就会被处以记6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核载5 人,实载6人,超过核定人数20%,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中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印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为依法严惩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由此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严格执行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依法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新增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十分复杂,各地公检法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新增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为此,公安部已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起草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将在进一步深入调研总结执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后适时下发。在“指导意见”下发前,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犯罪行为,防止执法尺度不一、宽严失度,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公安部在认真总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处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践,剖析相关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和教训,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现传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组织全体交通民警特别是办案人员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和试行的立案标准,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对办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充分协商、形成共识,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本标准试行期间,只供公安机关内部参考掌握,不对外宣传和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2015年11月20日
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的。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90公里以上;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60公里以上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或者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掉头、转弯、下陡坡,以及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四)通过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急弯等事故易发路段,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且行驶时速达到30公里以上的。
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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