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刑更573号
罪犯邓习武,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作出(2017)湘05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习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邓习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湘刑终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7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习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习武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邓习武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邓习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邓习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帅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梁淑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邓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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