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2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3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4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5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6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7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8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9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10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伤残军人优抚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其中详细介绍了关于伤残军人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的各位不妨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军人保家卫国,因此可能会留下终身的残疾或病痛,因此对他们做出适当的抚恤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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