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时间:2019-07-22 11:27:48 浏览: 来源:1法通
  文书正文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81-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文书正文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81-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殷学远

  地址:费县钟山路168号。

  被执行人赵杰,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吴凤娟,女,1974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罗纪宝,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侯沛杰,男,1978年12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赵贵田,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李俊龙,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杰、吴凤娟、罗纪宝、侯沛杰、赵贵田、李俊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杰、吴凤娟、罗纪宝、侯沛杰、赵贵田、李俊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杰、吴凤娟、罗纪宝、侯沛杰、赵贵田、李俊龙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吕超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