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的主体是经营者,包括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的团体等。
虚假宣传的目的是获取竞争优势和一些不正当利益。商家通过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自己的市场竞争目的。如果商家在宣传时,并没有对商品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这种过失心态是否也被认为是虚假宣传呢?我国法律规定,认定商家只要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是虚假宣传。
行为结果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并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在这里我们对虚假宣传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界定:
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有些商家会将自己的产品优势与竞争对手产品的劣势做比较,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像这类并未对全部事实进行充分表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该属于虚假宣传。
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像一些比较夸张的广告,如果一般消费者都能够识别其夸张成分,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那么这种广告就不属于虚假宣传。以不确定的事实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例如一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属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例外是其他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
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业宣传主要围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最主要是对它们的特征、地位、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虚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有多种形式,所以要先了解好企业的虚假宣传如何处罚,由哪个部门管理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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