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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0-08-20 13:50:42 浏览: 来源:1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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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构成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3)情节严重。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本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在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己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 13 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 、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 ( 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 ) 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行为。从理论看,二者不难区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届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实施此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 、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 、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可见,从理论上看,二者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