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复制外国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权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

时间:2020-05-30 13:38:00 浏览: 来源:1法通
  不同的文艺作品在现在就是有着相应的著作权的,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也是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的,侵犯著作权也是属于违反法律

  不同的文艺作品在现在就是有着相应的著作权的,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也是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护的,侵犯著作权也是属于违反法律的事情的。下面就让一法通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复制外国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权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复制外国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权吗?

  复制外国影片出售侵犯著作权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

  复制外国影片出售,如果没有得到授权许可,那么肯定是侵犯著作权的。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电影、录像作品等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如果得到了授权许可,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得到许可,但是情节轻微的,可能不会构成犯罪。

  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如何确定?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未经作者的同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都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更不用说是复制影片资源进行出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