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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政府可以强拆吗?

时间:2020-01-10 14:24:47 浏览: 来源:1法通
  这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
  这是要看具体情况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在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有效送法后的一段时间(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征收人是不可以对你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就算是要实施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要由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可以实施强拆。

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政府可以强拆吗?

  强制拆迁的程序: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