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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期限多久?

时间:2021-06-20 14:29:10 浏览: 来源:1法通
  刑事案件都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那么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下
  刑事案件都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那么最新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一法通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可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可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期限多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各地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故此公民发现自己的权益,是由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想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在报案之前,需要结合自己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期限多久?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有哪些?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