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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交通事故私了时注意什么?

时间:2020-01-10 14:03:39 浏览: 来源:1法通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从刑法的层面上来讲是不能够私了的,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经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法益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假如只有单纯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从刑法的层面上来讲是不能够私了的,因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经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法益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假如只有单纯的受伤或者是财产物的损坏就可以双方之间私了。无需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交通事故私了时注意什么?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不得私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虽然以上未提到死亡不能私了,但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赔偿方面可以进行私了。由于已经造成伤亡,已经触犯刑法,要受到刑法处罚。

  交通事故私了时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交通事故私了时注意什么?

  (一)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二)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嘴脸”。

  (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

  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例

  2007年11月9日,陕西某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李委托,为其丈夫被告人陈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指定张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律师立即与委托人李进行了委托谈话,办案律师从被告人陈的妻子李处得知,被告人陈是受雇为某陕北老板担任司机工作,驾驶货车为老板拉货。2007年7月份的某天晚上,驾车行至陕西泾阳县境时发生交通肇事,与一辆农用车相撞,农用车的司机不幸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现被告人陈被关押在泾阳县看守所,案子已经移送至法院。该案一案一犯。委托人李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被告人陈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并对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代理。委托人李还告知,该肇事车辆的老板为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躲了起来拒不到案。

  根据该案起诉书的内容可知: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陈驾驶陕k号货车,从甘肃正宁返回西安途中,行至泾阳县泾永路声威包装厂段。由于会车占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陕西省平利县八仙镇锅厂村黄驾驶的陕D号农用车相撞,致黄及乘车人李受伤,黄经泾阳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鉴于以上起诉情况,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先要处理好该案的民事赔偿。经过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法庭的刑事审判中,以被告人陈在交通肇事罪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为辩护的重点,为被告人陈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21日,在法院对被告人陈交通肇事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本案的辩护词。内容如下:

  辩护人首先代表被告人陈及其家属对本案受害人黄X的家属表示最诚恳的道歉,对本案受害人黄的家属表示诚恳的慰问。其次,辩护人对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下面还谈了几点意见。

  1、被告人陈及其家属同意尽一切努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这证明被告人陈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2、被告人陈在本案中,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和过程,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陈在本案中显系初犯、偶犯。

  最后,请求法庭在合议时能考虑以上情节,能够对被告人陈从轻、减轻处罚,能够考虑对被告人陈判处缓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07年12月6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本案被告人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陈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中的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多次谈判、协商,终于在开庭前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同时抓住被告人陈在本案中的诸多从轻减轻情节。使本案被告陈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的合法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