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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及垫资承包案债务纠纷案

时间:2020-06-01 17:17:14 浏览: 来源:1法通
  拖欠工程款纠纷及垫资承包案  合肥A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中国建筑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

  拖欠工程款纠纷及垫资承包案

  合肥A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与中国建筑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皖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6年6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A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安装),即: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及附属工程。1996年7月2日开工,1996年12月6日竣工,总工期150天。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生产厂房、仓库、附房,土建工程中标价898万元(不包括安装附属工程)。A公司1996年6月20日提供图纸并完成开工前水、电、电讯、道路、办理证件、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等准备工作。工程经验收如达不到优良,按工程造价1%罚款。A公司代表确认工程量增减及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合同签订7天内,A公司按合同价款40%预付B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工期,责任由A公司负责。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按A公司审定的97%工程量在7天内支付。工程完工后留3%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因A公司不能按进度付款,延误工期由A公司负责,并承担由此给B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结算方式、保修期限等事宜。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约定:BOPP工程,由B公司带资施工,A公司不预付备料款,B公司累计工程量达到400万元,A公司开始向B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每月支付100万元(4个月内付完),如A公司不能在4个月内支付,应承担B公司银行贷款利息。A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B公司造成的窝工损失等。如B公司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A公司代表可通知B公司,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还明确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签订后,A公司于同年8月13日提供部分图纸给B公司,同年8月31日,B公司进场施工。

  1997年3月7日,双方就该工程中的行车、轨道、滑触线安装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承包行车安装调试两台,轨道安装、滑触线安装,承包费用20万元。工期自1997年1月14日至同年1月25日。如工期延误,因A公司原因,工期顺延;因B公司原因,每天按安装总费用的1%罚款。

  同年4月4日,双方就附属工程承包范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承包附属工程范围包括:锅炉房、水池、油库、围墙、大门、门卫室、护栏等。该附属工程承包预算造价40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双方又签订《BOPP项目土建未完工程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订三日内,B公司全面复工,A公司分二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00万元,一期2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支付,二期100万元在B公司按期完成剩余工程第一类项目,施工人员、器具全部撤出后三日内支付。剩余工程应在1998年3月底前完工。竣工验收移交后,施工方报出全部工程决算书和全部签证材料,建设方收到决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并在审核决算后30天内付给施工方全部工程款的90%,余下10%的工程款作为维修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二个月内结算。A公司不能按上述条件付款或完成审核决算,每推迟一天付B公司1000元违约金,B公司不能按时完工,每推迟一天付A公司l000元违约金。

  该《BOPP项目土建未完工程协议书》签订后,B公司依约复工,A公司亦依约支付了一期200万元工程款。1998年3月4日,B公司函告A公司,已完成剩余工程第一类项目及其他义务,要求该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100万元工程款,A公司未依约支付。同年5月26日,B公司申请竣工验收,A公司同意验收。同年6月26日,该工程经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结论为:总体情况一般,质量合格。后双方为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未成。

  1999年1月6日,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因A公司迟延交付施工图纸造成的窝工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自1996年8月23日至1997年3月先后八次对图纸进行变更、会审。A公司共支付B公司工程款1210万元。

  1997年8月8日,合肥市定额站根据双方提供的工程相关证据,依据1995年《合肥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单位估价表》及《合肥地区建筑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文件,经现场勘察,作出《关于ABOPP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结论为:该工程总造价1726万元,A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期间,双方对该工程造价陈述不一,一审法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对B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工程造价17399073.76元。

  还查明: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共使用A公司水电费104394.44元,电话费21306.83元。该工程竣工后,依据A公司的要求,B公司对部分厂房渗漏等质量问题进行了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