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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时间:2020-07-01 13:56:33 浏览: 来源:1法通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屡见不鲜,而未成年人犯罪年轻化更在网上引起一阵讨论。6月28日上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5月27日下午,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在男厕所对一名13岁女生实施侵害一事在网上引发网民热议。尽管蓝田县该学校对此事进行严格处理,但是仍不能平息网友的愤慨之心。

  有不少网友质问: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保护了谁?

  在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家长、学校的疏忽和教育不严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导火索之一。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年轻化,在今年的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全国人大代表谭平川均建议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刑法的16周岁,调整为14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现行的14周岁,调整为12周岁。

  另外,在6月28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人大代表们就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工作。

  据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针对监护缺失、校园欺凌、烟酒损害、网络沉迷等问题,进一步压实监护人、学校、住宿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责任,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在针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草案规定,将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对校园霸凌行为,草案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草案在原有的规定上增加六方面具体规定。一、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四、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五、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六、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另外,在针对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一事,草案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同时声明,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除此之外,草案还对新闻媒体等在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明确规定,草案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司法层面上,草案增加并严明,司法机关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求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应当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采取保护措施;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简化办案相关程序。

  同时,草案要求,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就修改情况作了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修订草案。

  留守儿童父母至少每月联系一次孩子

  针对留守儿童得不到适当照护、缺乏亲情关爱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细化有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款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

  有的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作出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目前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烟(包括电子烟)、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很大,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烟包括电子烟。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学生,应当压实政府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网络保护一章规定较为原则,保护力度不够,建议强化家庭、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保护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结构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二是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使用网络加强管理,预防学生沉迷网络;三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触违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四是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五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明确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六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本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以下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缴纳保证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预防沉迷网络、制止网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相应处罚,同时,对其他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提出,临时监护的规定不够严谨、准确,建议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实践,建议在临时监护的情形中增加三项规定: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应当增加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简化办案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必须出庭的,要求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精神,并结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出现的新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二是在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禁止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禁止非法送养、非法收养以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