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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产妇死亡案医生改判无罪 医院曾赔死者家属150万

时间:2020-06-12 14:22:34 浏览: 来源:1法通
  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2017年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曾告诉记者,患者不幸死去,她对
  “我可能经验不足认知有限,但我尽力了,我没犯罪。”2017年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曾告诉记者,患者不幸死去,她对此深感无力,这些年她总在想,“为什么六年前那个晚上,没能把那个产妇救回来?”

  今天(6月11日),备受关注的李建雪医疗事故案有了新进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李建雪无罪。

  联系到李建雪丈夫黄先生,他表示判决结果来之不易,感谢媒体对妻子案件的关心。

  产妇产后出血死亡 医生一审被判“医疗事故罪”

  据此前报道,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产妇陈某在她的值班时段内出现产后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2013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作为当天值班医生的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某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当天(2011年12月31日)21时34分,李建雪接到产房护士电话通知说产妇产后出血比较多,立即从三楼赶往二楼产房 图据监控截图  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2017年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  李建雪此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发展至今,她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6年过后,她没想到等来的一审结果中,自己成了那个“获罪”的医生。

  李建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的上诉进行了公开审理。

  产妇死亡事件时间线

  (2011年12月31日)21时30分,产妇胎盘娩出。护士沈红、林美发现产妇出血量偏多。

  21时34分,李建雪接到护士电话通知说产妇产后出血比较多,立即从三楼赶往二楼产房。她口头医嘱“做一级护理、心电监护”等。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通知其到场抢救。

  手术实施了1个小时,大概在23时完成。王春兰推算过去两个小时里,出血量约为1500毫升。李建雪开了第一张临床血液申请单。紧接着另一名产科医生又开了第二张取血通知单。

  手术后,将产妇从产房送回病房 监控截图  (2012年1月1日)凌晨2时30分许,李建雪判断,产妇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

  2时35分,产妇被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产妇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产妇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有关调查部门此后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

  3时20分,产妇“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几分钟后,李建雪到达病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产妇失血过多。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王春兰赶来,看到产妇“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一名内科医生看到,产妇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摸不到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

  通过各种手段,未能让产妇恢复心跳。

  二审改判无罪: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形

  了解到,本案各方争议焦点在于产妇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产妇的死因,以及李建雪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方面。

  一审法院认为,李建雪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记者从李建雪家属提供的判决书中了解到,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查明,关于值班医师和经治医师等医生的岗位职责,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职责的问题,一审评判认定错误,上诉人李建雪已履行了其值班医师的职责。

  此前,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福建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显示:产妇陈某入院分娩前化验检查提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痫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与宫缩乏力导致产后出血有一定关系。但长乐市医院未发现此问题,故无法对此保持警惕。”

  一审法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与福州市医学会均认为,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且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依据。

  终审判决书  对此,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对子痫前期重度的诊断、出血量和补液量的评估、生命体征数值取值时间点、产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问题,相关部分的认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将医方责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个人责任缺乏依据。另外,福建省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死因是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鉴定意见是基于病症做出的推断结论,是临床诊断,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对死亡原因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予采信。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建雪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且案发后没有对陈某做法医鉴定,导致陈某死因不明。

  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李建雪无罪。

  辩护律师呼吁更多听取医生专业意见

  当年,媒体报道李建雪案后,立刻引来医疗界、法律界对李建雪“罪与非罪”的大讨论。

  事发地长乐市医院(现长乐区医院)  2015年3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7名专家对此事故作出的讨论意见认为,李建雪在医疗过程中坚守岗位、仔细观察患者病情、及时向上级答复请示汇报,遵循上级医生医嘱,李建雪没有擅离职守,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情形。

  此前,李建雪的辩护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在一审后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份判决对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决。”

  今日(6月11日),二审结果出来后,邓利强表示:感谢司法机关还李建雪公平。我们也希望,今后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能够更多地听取并尊重医生的专业意见,让医务人员免除后顾之忧,全心全意呵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据了解,2015年2月,长乐市医院已与产妇家属签订《民事和解协议书》,作出15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

  有消息称,李建雪本人在一审结束后通过申请已经恢复医师执业资格,还在其原单位妇产科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从事临床工作,目前已聘任主治医师职称。对此,李建雪丈夫黄先生表示目前不便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