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法通!

男童被忘校车身亡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样处罚?

时间:2019-06-22 08:59:43 浏览: 来源:1法通
辽宁凌源市公安局昨日发布警情通报,6月18日上午8时许,凌源市某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孩子去幼儿园时,将一名4岁男童马某遗忘在车内。下午16时许,发现马某在车内已死亡。目前,该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8日上午8时许,凌源市万元店镇童馨幼儿园园长兼司机荣某某在接孩子去幼儿园时,将一名4岁男童马某遗忘在车内。当日下午16时许,发现马某在车内已死亡。接报案后,凌源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
男童被忘校车身亡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样处罚?

  目前,该幼儿园园长荣某某及小班班主任邹某、幼师石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怎样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男童被忘校车身亡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样处罚?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就是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幼儿园,幼儿园对孩子有监管照看的义务。园长和负责的老师每日接送孩子,理应尽到自己的职责看顾好每一个孩子,确认孩子都已经顺利下车。4岁男童马某被遗忘在校车内,园长和相关的幼师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因其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了男童马某死亡,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问网律师提醒,现今幼儿被遗忘校车受伤的事件频发,幼儿园园长和每一个幼师都应尽到对孩子的看管照顾责任,你的一时疏忽,很有可能造成一个家庭永远无法弥补的裂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