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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方通报操场埋尸案 故意杀人罪判刑多少年?

时间:2019-06-21 16:28:38 浏览: 来源:1法通
6月19日,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一中操场处挖出一具遗骸,疑似失踪了16年的该校后勤人员邓世平。2003年1月,邓世平因举报学校操场偷工减料后失踪。记者从湖南怀化新晃警方获悉,新晃一中前任校长黄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此前的4月份,黄某的亲戚杜少平被列为犯罪团伙主犯。杜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某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
  6月20日晚,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微博发布消息称,新晃扫黑除恶侦办一起命案: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某涉黑涉恶团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杜某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杜某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某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

  6月19日,湖南怀化新晃一中操场跑道下发现一具骨骸。新晃县公安局称,已对时任校长房某及10余人采取强制措施。新晃一中办公室工作人员称,案件未对学校造成影响,仍正常上课。新晃县教育局称,正配合警方调查该事件。

  据此前报道,怀化公安晃州派出所民警向记者证实,确有老师被埋跑道的案件发生,遗骸于昨晚(6月19日)在操场被挖出,怀化市公安局负责人称,案件为2003年确实有一位邓姓男子失踪,最近破获另一案件,嫌疑人交代了16年前邓世平的案件,警方顺藤摸瓜找到遗骸。

  【案件回顾】

湖南警方通报操场埋尸案 故意杀人罪判刑多少年?

  邓某的儿子称,2003年1月22日上午8时,父亲和往常一样去新晃一中体育场工地上班,身上仅有人民币两百元,中午、下午均未回家吃饭,晚上也未回家睡觉。翌日早,邓某的妻子曾去工地寻人,但未果。

  据邓某的儿子称,跑道工程承包者杜少平是最后一个与邓某在一起的人。当时,新晃一中后山体育工地400米跑道工程,原承包合同金额为80万,“但包工头和校长私自更改合同,工程还没有完工就已付工程款140多万元。对此父亲向领导提出异议,说不该付这么多钱,引起杜少平的极为不满,在工地多次扬言要干掉他。此时,怀化市教育局接到一封匿名信,反映新晃一中体育工地经济问题,这封信转到了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有的人无意中告诉了新晃一中校方,杜少平怀疑这封信是父亲所写,所以对他更加憎恨”。

  据邓某的儿子称,父亲2003年1月22日失踪前,工地上有一个多月没有推土,但偏偏在1月23日推土机在工地上推了二十多分钟的土,被推土机推过的地方有两个坑,我们怀疑这其中就是掩埋邓世平的地方。

  2019年4月17日,新晃警方曾发布通报称,成功打掉杜少平犯罪团伙,抓获杜少平等7名犯罪嫌疑人。

  邓某家属告诉红星新闻,涉案的杜少平正是16年前与邓某有过节的包工头。邓某的弟弟告诉红星新闻,目前,警方正在进行DNA鉴定工作,让家属等候通知。鉴定是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相关鉴定结果将及时公布。

  故意杀人罪判刑多少年?

湖南警方通报操场埋尸案 故意杀人罪判刑多少年?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跨度很大,是三年以上到死刑。主犯一般在十年以上,从犯视情节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徒刑。在司法实践中,过激杀人的多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二)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