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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警告全球家庭暴力激增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时间:2020-04-07 17:40:07 浏览: 来源:1法通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5日晚发表视频声明,呼吁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并解决疫情期间家暴激增的可怕现象。  古特雷斯说,各国为遏制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5日晚发表视频声明,呼吁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并解决疫情期间家暴激增的“可怕”现象。
联合国警告全球家庭暴力激增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古特雷斯说,各国为遏制疫情蔓延而采取“至关重要”的封锁和隔离措施,但这些措施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恐惧和压力,继而使全球性的家暴数量激增。

  古特雷斯说,疫情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以及对人们行动的限制导致“几乎所有国家”都发生妇女和女童被家暴的现象。“在一些国家,拨打求助电话的妇女人数成倍增加,医疗机构和警察部门不堪重负,社会团体或瘫痪或资金短缺。一些家暴避难所已关闭,那些对外开放的也人满为患”。

  古特雷斯敦促所有国家把预防和纠正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抗疫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据联合国统计,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黎巴嫩和马来西亚等国家女性拨打求助热线电话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倍;在澳大利亚等地,一些搜索引擎也注意到搜索如何寻求家暴帮助的妇女数量在激增。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联合国警告全球家庭暴力激增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一、寻求帮助。正在遭受伤害并无力自卫的,可以大声呼救并拨打“110”,报案后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理,进行伤情鉴定,并留好出警记录和医院伤情鉴定记录。可以找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妇女组织、工作单位等进行调解,或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也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或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遇到家暴,可以向法院《人身保护令》

  二、收集证据。受害者在平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回执、出警记录、报警笔录、询问笔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验伤报告、照片、证人证言、保证书、短信、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在以后的损害赔偿、诉讼离婚中都将称为有利证据。

  三、要求赔偿。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参照侵权行为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体现司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据法律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对受害人予以照顾,特别是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治疗、由于家庭暴力而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等,法院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产分割份额。如果受害方没有不利子女成长的因素,法院考虑到加害人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上,一般不会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加害人一方直接抚养。

  五、追究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家暴,坚持“家丑不可外扬”或相信“他会变好”都是幼稚的做法。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对家暴就要零容忍,就应该很勇敢的说“不”,利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延伸阅读:遭遇家暴,记住以下四点提示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面对家暴问题,我国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撑。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

  为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法官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针对常见的家暴涉法问题,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四点提示:

  一是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律准予离婚。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二是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因此,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是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四是遭遇家暴离婚,可要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对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不可恢复的影响。因此,离婚纠纷中受家暴一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