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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被砸男童去世 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

时间:2019-06-18 09:37:38 浏览: 来源:1法通
6月16上记者从受伤男童家属处获悉,被广东深圳一小区高空坠落玻璃窗砸伤头部的五岁男童16日上午因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透露,初步怀疑伤人玻璃窗系意外坠落。半个多月前,事发小区曾发生另一起高空坠物事件。
  6月16日,深圳被坠窗砸中的5岁小男孩不幸离世。这个悲痛的消息又一次提醒人们,高空坠物有多么危险,造成的危害有多么重大且不可挽回。

  人痛心还在于,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据媒体报道,坠窗小区一月内发生了两起整扇窗掉落的事故,5月22日掉落的那扇窗,是因为4层一名业主安装空调时违规操作。幸运的是,当时没有伤到人;不幸的是,因为没伤到人,物业没有因此而提高警惕、对小区内高空坠物这一常见危险认真排查,以致酿成大祸。

深圳被砸男童去世 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自不待言,主要来源有三:阳台放置的杂物、居民抛掷的弃物以及广告牌、灯箱和建筑物外墙。有些小区物业比较有防范意识,会在危险地区张贴告示或者支起安全网。比如本报前不久曾经报道过的西城区德胜里一区12号楼,就有较好的防范措施。深圳坠窗砸中男童事件中的小区物业,明显掉以轻心,也可以说没有责任心,但凡也有一张安全网,这名可爱的男孩就不会失去宝贵的生命。这些年来,高空坠物伤人频发,血的教训已非一起两起了。一个月前的5月14日,安徽马鞍山市也曾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故,两名行人一死一伤。这些无辜的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难道还不能敲响某些人脑子里的警钟吗?

  更常见的现象,是某些居民公德有缺,仗着查证难度高、法不责众,就心存侥幸,随意从楼上抛掷物品。6月14日,就在深圳男孩被砸的第二天,有媒体调查:包头某小区一栋住了四五百人的楼上,从不同角度扔下来过各种东西,老玉米、月饼、铁块、结婚照、高跟鞋……想到的想不到的都被扔下来过。已经有人被砸成了骨折,但由于无法确定肇事者,追责陷入胶着。

  其实,有法可依。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近年来,“高空坠物连坐”的判例已经不少。去年底,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坠落窗帘杆砸坏奔驰车案件中,适用了这一法条。法院判决涉案的11户被告,分别补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3元。

  法律的原则是“有损害有赔偿”,但对于芸芸众生来说,最好永远都不要有什么损害发生。高空坠物并不是什么彻头彻尾的不可抗力,如果每家企业、每个人心里都有根弦,不光盼着自己平安,也要推己及人,希望别人也能有着健康安乐的人生,那么照管自家阳台时就能更负责任一些,更不会干出图省事抛掷弃物的缺德事。小区公共安全,理应包括人从楼下过不会祸从天降。

  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

深圳被砸男童去世 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

  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2、赔偿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