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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离婚415万对 2020年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

时间:2020-01-21 09:03:23 浏览: 来源:1法通
  1月19日民政部举行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发布会。会上指出,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 1万对,离婚登记415 4万对,补发结
  1月19日民政部举行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发布会。会上指出,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
2019离婚415万对 2020年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

  2019年的结婚率和离婚率尚在统计当中,以正式公布数据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将“离结比”等同于“离婚率”。中国的离婚率统计采取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具体统计办法是:某年的离婚率=某年离婚对数/某年的平均人口数×1000‰。以2018年为例,全国结婚登记1010.8万对,离婚总对数是446.1万对,离婚率是3.2‰。如简单按照离婚量除以结婚量计算所谓“离结比”则高达44.1%,这是不科学、不严谨,也是极为不严肃的。

  针对近年来我国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持续走高等现象,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表示,从2014年起结婚率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我国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口数量减少导致适婚人口总数下降。同时,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婚姻观念的变化也对结婚率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

  同时,针对盗用身份信息“骗婚”等问题,杨宗涛表示,民政部门已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包括贯彻落实《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印发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开发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对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大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力度。

  此外,民政部门还着力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互通的稳定性,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引入现场人脸识别、指纹采集比对、人证核验、身份证读卡器等技术设备,提高婚姻当事人个人信息比对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甄别能力。

  据介绍,民政部门还将出台相关措施,推动遏制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深化婚俗改革,减少因婚致贫现象的发生。

  2020年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知识:

  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