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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刑事减刑裁定书

时间:2020-08-14 09:51:48 浏览: 来源:1法通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刑更615号  罪犯陈琳,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肄业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辽03刑更615号

  罪犯陈琳,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捕前住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文后路44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福建省闽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钟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了(2017)辽02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0年7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发表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琳于服刑期间能够悔罪、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证人杨贵林、李洪涛证言、书证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故罪犯陈琳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常莉审判员王延军审判员李红兵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刘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