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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小偷致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时间:2020-01-10 14:32:51 浏览: 来源:1法通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
  2013年3月3日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坚、阿光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坚、阿光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坚、阿光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性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坚和阿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阿坚和阿光等人的亲属共赔偿了18000元殡葬费给吴某的亲属;此外,阿光的亲属还另代赔付了20000元给吴某的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阿光的谅解。
殴打小偷致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本案中阿坚和阿光伙同别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坚和阿光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案发后,阿坚和阿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引发本案,被害人吴某存在严重过错,可酌情对阿坚和阿光从轻处罚。阿光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阿光酌情从轻处罚。阿坚的亲属亦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阿坚相对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本案中阿光二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并且客观上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并无杀人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几年?

  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导致对方死亡之后,具体会判多久要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判一样的刑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备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