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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保全?

时间:2020-01-08 17:13:55 浏览: 来源:1法通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比如说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无法偿还债务;或者不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比如说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无法偿还债务;或者不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等情况。债权人面对上述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类似情况,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该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保全呢?
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保全?

  律师表示,在我国债权人要想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持正常状态,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实现。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律师谈到,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陈士忠律师表示该要件详细点说,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

  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务不是专属于人身的债务。专属于人身的债务指的是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体恤金、抚养金、安置金、人身伤害赔偿款等。

  陈士忠律师表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债务人列为为第三人的,人名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例如:甲欠乙一百万元,约定于2019年1月1日还清欠款,但是期限已过,甲并未向乙清偿欠款。乙发现甲曾经借给丙六十万元,且已经到清偿时间,但丙没有履行债务,甲也并未催促丙清偿,乙向甲催促还款,甲以没有足够钱款没有能力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此时乙可以将丙告上法庭,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代位权合理,就由丙向乙履行义务,将丙所欠甲的六十万元直接交给乙。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陈士忠律师谈到,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如下几点:

  1、债务人有滥用财产处分权的法律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贱卖贵买等。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目标。债务人进行收养孩子、婚姻等人身关系的行为,债权人不得主张撤销。

  3、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主有主观恶意的。